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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公务员特色实践教育基地运行管理,根据《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公务员特色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教育基地)由国家公务员局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按照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科学规范、动态管理的原则确定,围绕特色实践教育主题开展教育培训。
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实践教育基地的确定和撤销,对实践教育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对实践教育基地的运行管理进行监督,促进实践教育基地充分发挥作用。
省级公务员局协助国家公务员局做好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实践教育基地的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实践教育基地建设。
三、实践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特色鲜明的实践教育主题。
(二)能够根据需要开发和编制符合本实践教育基地特色的培训课程,组织实施特色培训项目。
(三)具有承接培训的教学基础设施和围绕本实践教育基地特色主题开展培训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四、实践教育基地申报确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由省级公务员局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公务员局。
(二)国家公务员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论证,并组织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评审通过后,以批复形式予以确定,并授予国家公务员特色实践教育基地牌匾。
五、实践教育基地应严格遵守公务员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公务员培训需要,承担培训任务,围绕特色主题开展实践教育培训,不得以基地名义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六、实践教育基地应加强制度建设,形成符合本实践教育基地特色的培训模式和培训方式方法,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硬件建设。
七、实践教育基地应严格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八、国家公务员局对实践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适时对实践教育基地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撤销该实践教育基地资格,收回牌匾。
九、实践教育基地长期不承担培训任务或因违纪违规被查处的,由国家公务员局撤销该实践教育基地资格,收回牌匾。
十、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机关申报的实践教育基地的确定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