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指印鉴定意见书

2021-02-09 16:36:25.0 7浏览

消息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罗某本人对公证证号为(2004)昆证经字第XXXX号昆明市公证处卷宗及公证证号为(2005)昆证经字第XXXXX号昆明市公证处卷宗中“罗某”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提出质疑,认为不是自己本人所捺印,要求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公证证号为(2004)昆证经字第1510号昆明市公证处卷宗(共27页),包含(昆护)农银按字(2004)第(062)号《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原件一份、《房地产抵押清单》原件一份、落款日期为二OO四年4月29日《委托书》原件两份、(2004)昆证经字第1510号《公证书》原件两份、(2004)昆证民字第8855号《公证书》原件一份、《公证书签发稿》原件一份、《昆明市公证处办理公证申请表》(民事)原件一份、《受理通知书》原件一份、《承诺书》原件一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原件一份、罗英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昆明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收件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件一份、《声明书》原件一份、《委托书》谈话笔录原件一份、《借款抵押合同谈话笔录》原件一份、《发票》原件一份。其中,《房地产抵押清单》原件纸张为白色,印刷(书写)字迹为黑色,在《房地产抵押清单》左侧下方“抵押人(盖章)”处见“罗英”签名字迹,签名字迹上见一枚红色指印,在《房地产抵押清单》右侧下方“抵押权人(盖章)”处见“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护国支行”红色印章印文。经初步检验,上述一枚指印纹型为斗型纹。

2.公证证号为(2005)昆证经字第13403号昆明市公证处卷宗(共25页),包含农信借字(2005)第049号《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农信抵字(2005)第049号《农村信用合作社抵押合同》原件一份、《房地产抵押物清单》原件一份、《抵押登记委托书》原件一份、(2005)昆证经字第13403号《公证书》原件一份、《公证书呈批表》原件一份、《昆明市公证处公证申请表》原件一份、罗英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证明》原件一份、《未婚证明》原件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声明书》原件一份、《昆明市公证处谈话笔录》原件一份、《领证回执》原件一份。其中,农信借字(2005)第049号《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原件纸张为A4纸大小,纸面为淡蓝色带水印纸张,纸张上印刷(书写)字迹为黑色,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第4页原件中部左侧“借款人”处见“罗英”签名字迹,签名字迹上见一枚红色指印,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原件中部右侧“贷款人”处见“昆明市五华区马村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专用章”红色印章印文,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第4页原件下部左侧“经办人(签章)”处见“罗英”签名字迹,签名字迹上见一枚红色指印,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原件下部右侧“经办人(签章)”处见“李静波”红色印章印文;农信抵字(2005)第049号《农村信用合作社抵押合同》原件纸张为A4纸大小,纸面为淡蓝色带水印纸张,纸张上印刷(书写)字迹为黑色,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抵押合同》第4页原件中部左侧“抵押人”处见“罗英”签名字迹,签名字迹上见一枚红色指印,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抵押合同》第4页原件中部右侧“抵押权人”处见“昆明市五华区马村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专用章”红色印章印文,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抵押合同》原件下部左侧“经办人”处见“罗英”签名字迹,签名字迹上见一枚红色指印,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抵押合同》原件下部右侧“经办人”处见“李静波”红色印章印文;《房地产抵押物清单》原件纸张为白色,印刷(书写)字迹为黑色,在《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下方“抵押人签章”处见“罗英”签名字迹,签名字迹上见一枚红色指印,在《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下方右侧“贷款人签章”处见“昆明市五华区马村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专用章”红色印章印文。经初步检验,上述五枚指印纹型为斗型纹。

3.使用红色油墨现场提取罗英本人十指平面捺印指印一份。

为了方便检验,对上述材料分别进行编号。

1、检材:

将公证证号为(2004)昆证经字第1510号昆明市公证处卷宗(共27页)中《房地产抵押清单》左侧下方“抵押人(盖章)”处“罗英”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编为检材1(唯一性标识为YT2017HEN00291JC01)(见图三);

将公证证号为(2005)昆证经字第13403号昆明市公证处卷宗(共25页)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第4页原件中部左侧“借款人”处“罗英”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编为检材2(唯一性标识为YT2017HEN00291JC02)(见图七);

将公证证号为(2005)昆证经字第13403号昆明市公证处卷宗(共25页)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第4页原件下部左侧“经办人(签章)”处“罗英”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编为检材3(唯一性标识为YT2017HEN00291JC03)(见图九);

将公证证号为(2005)昆证经字第13403号昆明市公证处卷宗(共25页)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抵押合同》第4页原件中部左侧“抵押人”处“罗英”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编为检材4(唯一性标识为YT2017HEN00291JC04)(见图十二);

将公证证号为(2005)昆证经字第13403号昆明市公证处卷宗(共25页)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抵押合同》第4页原件下部左侧“经办人”处“罗英”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编为检材5(唯一性标识为YT2017HEN00291JC05)(见图十四);

将公证证号为(2005)昆证经字第13403号昆明市公证处卷宗(共25页)中《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下方“抵押人签章”处“罗英”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编为检材6(唯一性标识为YT2017HEN00291JC06)(见图十七)。

2、样本:

使用红色油墨现场提取罗英本人十指平面捺印红色指印一份,共计10枚,经初步检验,10枚红色指印中有9枚指印纹型为箕型纹,右手拇指指印纹型为斗型纹。故选取右手拇指指印为样本。

将罗英右手拇指捺印的红色指印编为样本(唯一性标识为YT2017HEN00291YB01)(见图二十)。

(二)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手印鉴定程序》GA/T 724-2007 及《指纹鉴定法》 IFSC 07-02-01-2006 进行检验。

2.分别检验

(1)检材1红色指印反映完整,分析为斗型纹,红色纹线为皮肤乳突纹线。该指印纹线清晰、完整,纹线流畅、连贯,细节特征反映明显、稳定,符合鉴定要求,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经在5倍倍率计下对检材1红色指印进行检验,在其较清晰部位找到较发现稳定的细节特征12处。

(2)检材2红色指印反映完整,分析为斗型纹,红色纹线为皮肤乳突纹线。该指印纹线清晰、完整,纹线流畅、连贯,细节特征反映明显、稳定,符合鉴定要求,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经在5倍倍率计下对检材2红色指印进行检验,在其较清晰部位找到较发现稳定的细节特征12处。

(3)检材3红色指印反映完整,分析为斗型纹,红色纹线为皮肤乳突纹线。该指印纹线清晰、完整,纹线流畅、连贯,细节特征反映明显、稳定,符合鉴定要求,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经在5倍倍率计下对检材3红色指印进行检验,在其较清晰部位找到发现较稳定的细节特征12处。

(4)检材4红色指印反映完整,分析为斗型纹,红色纹线为皮肤乳突纹线。该指印纹线清晰、完整,纹线流畅、连贯,细节特征反映明显、稳定,符合鉴定要求,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经在5倍倍率计下对检材4红色指印进行检验,在其较清晰部位找到较发现稳定的细节特征12处。

(5)检材5红色指印反映完整,分析为斗型纹,红色纹线为皮肤乳突纹线。该指印纹线清晰、完整,纹线流畅、连贯,细节特征反映明显、稳定,符合鉴定要求,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经在5倍倍率计下对检材5红色指印进行检验,在其较清晰部位找到较发现稳定的细节特征12处。

(6)检材6红色指印反映完整,分析为斗型纹,红色纹线为皮肤乳突纹线。该指印纹线清晰、完整,纹线流畅、连贯,细节特征反映明显、稳定,符合鉴定要求,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经在5倍倍率计下对检材6红色指印进行检验,在其较清晰部位找到较发现稳定的细节特征12处。

样本指印检验

样本红色指印反映完整,分析为斗型纹,红色纹线为皮肤乳突纹线,指印纹线部分反映清晰、完整、连贯,特征反映明显、稳定,条件较好,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经在5倍倍率计下对样本红色指印进行检验,在其较清晰部位找到中心及外围较发现稳定的细节特征1220处。

3、比对检验

(1)在5倍倍率计条件下对检材1与样本进行进一步比较检验,发现检材1纹线清晰、完整,纹线流畅、连贯,细节特征反映明显、稳定,符合鉴定要求,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经仔细寻找,共检见稳定的细节特征12个。经与样本指印相同部位进行细节特征比对,见检材1与样本1、样本2指印纹线的形态、流向均一致,检材1中,现有的12处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角度及间隔线数、特征位置的高低均相互关系与样本中的12处细节特征一致相同。

(2)在5倍倍率计条件下对检材2与样本进行进一步比较检验,发现检材2纹线清晰、完整,纹线流畅、连贯,细节特征反映明显、稳定,符合鉴定要求,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经仔细寻找,共检见稳定的细节特征12个。经与样本指印相同部位进行细节特征比对,见检材1与样本1、样本2指印纹线的形态、流向均一致,检材2中12处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角度及相互关系与样本中的12处细节特征相同。

,现有的12个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及间隔线数、特征位置的高低均一致。

(3)在5倍倍率计条件下对检材3与样本进行进一步比较检验,发现检材3纹线清晰、完整,纹线流畅、连贯,细节特征反映明显、稳定,符合鉴定要求,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经仔细寻找,共检见稳定的细节特征12个。经与样本指印相同部位进行细节特征比对,见检材1与样本1、样本2指印纹线的形态、流向均一致,检材3中12处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角度及相互关系与样本中的12处细节特征相同。

(3)在5倍倍率计条件下对检材3与样本进行进一步比较检验,发现检材3纹线清晰、完整,纹线流畅、连贯,细节特征反映明显、稳定,符合鉴定要求,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经仔细寻找,共检见稳定的细节特征12个。经与样本指印相同部位进行细节特征比对,见检材1与样本1、样本2指印纹线的形态、流向均一致,检材3中12处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角度及相互关系与样本中的12处细节特征相同。,现有的12个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及间隔线数、特征位置的高低均一致。

(4)在5倍倍率计条件下对检材4与样本进行进一步比较检验,发现检材4纹线清晰、完整,纹线流畅、连贯,细节特征反映明显、稳定,符合鉴定要求,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经仔细寻找,共检见稳定的细节特征12个。经与样本指印相同部位进行细节特征比对,见检材1与样本1、样本2指印纹线的形态、流向均一致,检材4中12处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角度及相互关系与样本中的12处细节特征相同。

(4)在5倍倍率计条件下对检材4与样本进行进一步比较检验,发现检材4纹线清晰、完整,纹线流畅、连贯,细节特征反映明显、稳定,符合鉴定要求,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经仔细寻找,共检见稳定的细节特征12个。经与样本指印相同部位进行细节特征比对,见检材1与样本1、样本2指印纹线的形态、流向均一致,检材4中12处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角度及相互关系与样本中的12处细节特征相同。,现有的12个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及间隔线数、特征位置的高低均一致。

(5)在5倍倍率计条件下对检材5与样本进行进一步比较检验,发现检材5纹线清晰、完整,纹线流畅、连贯,细节特征反映明显、稳定,符合鉴定要求,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经仔细寻找,共检见稳定的细节特征12个。经与样本指印相同部位进行细节特征比对,见检材1与样本1、样本2指印纹线的形态、流向均一致,检材5中12处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角度及相互关系与样本中的12处细节特征相同。

(5)在5倍倍率计条件下对检材5与样本进行进一步比较检验,发现检材5纹线清晰、完整,纹线流畅、连贯,细节特征反映明显、稳定,符合鉴定要求,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经仔细寻找,共检见稳定的细节特征12个。经与样本指印相同部位进行细节特征比对,见检材1与样本1、样本2指印纹线的形态、流向均一致,检材5中12处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角度及相互关系与样本中的12处细节特征相同。,现有的12个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及间隔线数、特征位置的高低均一致。

(6)在5倍倍率计条件下对检材6与样本进行进一步比较检验,发现检材6纹线清晰、完整,纹线流畅、连贯,细节特征反映明显、稳定,符合鉴定要求,具备同一认定条件,经仔细寻找,共检见稳定的细节特征12个。经与样本指印相同部位进行细节特征比对,见检材1与样本1、样本2指印纹线的形态、流向均一致,检材6中12处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角度及相互关系与样本中的12处细节特征相同。

【分析说明】

1.检材1指印与样本指印在纹线的形态、流向一致,、12处处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角度及、相隔线数及相互关系相同,充分反映了二者本质的同一性。对于检材1指印中心位置右侧出现的两个差异点,经分析,应系捺印过程中造型客体产生搓动而造成,该差异点应为非本质的差异,不影响两枚指印的同一认定。这些两枚指印相同的特定特征的存在,在细节特征的质量及数量上构成了同一认定的客观依据,充分反映了两者造痕客体的同一。(详见特征比对一)。

2.检材2指印与样本指印在纹线的形态、流向一致,、12处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角度、相隔线数及相互关系相同,充分反映了二者本质的同一性。这些相同的特定特征的存在,在细节特征的质量及数量上构成了同一认定的客观依据,充分反映了两者造痕客体的同一。(详见特征比对二)。

3.检材3指印与样本指印在纹线的形态、流向一致,、12处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角度及、相隔线数及相互关系相同,充分反映了二者本质的同一性。这些相同的特定特征的存在,在细节特征的质量及数量上已构成了同一认定的客观依据,充分反映了两者造痕客体的同一。(详见特征比对三)。

4.检材4指印与样本指印在纹线的形态、流向一致,、12处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角度及相互关系相同,充分反映了二者本质的同一性。这些相同的特定特征的存在,在细节特征的质量及数量上构成了同一认定的客观依据,充分反映了两者造痕客体的同一.(详见特征比对四)。

5.检材5指印与样本指印在纹线的形态、流向一致,、12处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角度、相隔线数及相互关系相同,充分反映了二者本质的同一性。这些相同的特定特征的存在,在细节特征的质量及数量上构成了同一认定的客观依据,充分反映了两者造痕客体的同一。(详见特征比对五)。

6.检材6指印与样本指印在纹线的形态、流向一致,、12处稳定细节特征的位置、分布、角度、相隔线数及相互关系相同,充分反映了二者本质的同一性。这些相同的特定特征的存在,在细节特征的质量及数量上构成了同一认定的客观依据,充分反映了两者造痕客体的同一。(详见特征比对六)。

【鉴定意见】

1.公证证号为(2004)昆证经字第XXXX号昆明市公证处卷宗中《房地产抵押清单》左侧下方“抵押人(盖章)”处“罗某”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检材1)系与罗某右手拇指所捺印的红色指印(样本)为同一人同一手指所捺印。

2.公证证号为(2005)昆证经字第XXXXX号昆明市公证处卷宗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第4页原件中部左侧“借款人”处“罗某”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检材2)系与罗某右手拇指所捺印的红色指印(样本)为同一人同一手指所捺印。

3.公证证号为(2005)昆证经字第XXXXX号昆明市公证处卷宗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第4页原件下部左侧“经办人(签章)”处“罗某”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检材3)系罗某右手拇指所捺印。与罗英右手拇指所捺印的红色指印(样本)为同一人同一手指所捺印。

4.公证证号为(2005)昆证经字第XXXXX号昆明市公证处卷宗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抵押合同》第4页原件中部左侧“抵押人”处“罗某”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检材4)系罗某右手拇指所捺印。与罗英右手拇指所捺印的红色指印(样本)为同一人同一手指所捺印。

5.公证证号为(2005)昆证经字第XXXXX号昆明市公证处卷宗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抵押合同》第4页原件下部左侧“经办人”处“罗某”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检材5)系罗某右手拇指所捺印。与罗英右手拇指所捺印的红色指印(样本)为同一人同一手指所捺印。

6.公证证号为(2005)昆证经字第XXXXX号昆明市公证处卷宗中《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下方“抵押人签章”处“罗某”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检材6)系罗某右手拇指所捺印。

检验照片:

图一 公证证号为(2004)昆证经字第1510号

昆明市公证处卷宗封面原件概貌

图二 《房地产抵押清单》原件概貌

图三 检材1《房地产抵押清单》左侧下方“抵押人(盖章)”

处 “罗英”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及唯一性标识

图四 检材1细目照

图五 公证证号为(2005)昆证经字第13403号

昆明市公证处卷宗封面原件概貌

图六 公证证号为(2005)昆证经字第13403号昆明市公证处

卷宗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第4页原件概貌

图七 检材2《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第4页原件中部左侧

“借款人”处“罗英”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及唯一性标识

图八 检材2细目照

图九 检材3《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第4页

原件下部左侧“经办人(签章)”处 “罗英”

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及唯一性标识

图十 检材3细目照

图十一 公证证号为(2005)昆证经字第13403号昆明市公证处

卷宗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抵押合同》第4页原件概貌

图十二 检材4《农村信用合作社抵押合同》第4页原件中部左

侧“抵押人”处“罗英”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及唯一性标识

图十三 检材4细目照

图十四 检材5《农村信用合作社抵押合同》第4页原件下部左

侧“经办人”处“罗英”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及唯一性标识

图十五 检材5细目照

图十六 公证证号为(2005)昆证经字第13403号昆明市

公证处卷宗中《房地产抵押物清单》原件概貌

图十七 检材6《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下方“抵押人签章”

处“罗英”签名字迹上的红色指印及唯一性标识

图十八 检材6细目照

图十九 使用红色油墨现场提取罗英本人

十指平面捺印指印原件概貌

图二十 样本罗英右手拇指平面捺印指印及唯一性标识

图二十一 样本细目照

原大 3倍大

检材1红色指印

原大 3倍大

样本红色指印

特征比对一

检材1 样本

原大 3倍大

检材2红色指印

原大 3倍大

样本红色指印

特征比对二

检材2 样本

原大 3倍大

检材3红色指印

原大 3倍大

样本红色指印

特征比对三

检材3 样本

原大 3倍大

检材4红色指印

原大 3倍大

样本红色指印

特征比对四

检材4 样本

原大 3倍大

检材5红色指印

原大 3倍大

样本红色指印

特征比对五

检材5 样本

原大 3倍大

检材6红色指印

原大 3倍大

样本红色指印

特征比对六

检材6 样本

与罗英右手拇指所捺印的红色指印(样本)为同一人同一手指所捺印。与罗英右手拇指所捺印的红色指印(样本)为同一人同一手指所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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