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06日9时许,被鉴定人吴某因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一拳将其左眼打伤。被鉴定人吴某伤后诉当即出现疼痛、视物不见,经多次就诊,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人晶体脱出、左眼视网膜脱离、睫状体脉络膜脱离”,经当地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为重伤二级,由于被鉴定人吴某存在既往眼损伤史,并进行手术治疗,为明确吴某的损伤导致的损伤程度,当地人民法院特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本次眼损伤所致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
(一)病历摘要
1. 2011年01月04日至2011年01月17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吴某因“木棍戳伤左眼清创缝合术后9天” 入院。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能够配合进行身体检查,对答切题。左眼视力:手动2.5cm,左下睑裂口约1.5cm,已缝合,结膜充血,左眼晶状体缺失,对光反射迟钝;右眼视力0.6,对光反射灵敏。入院诊断:左眼网脱、脉脱;左眼晶体缺失、无虹膜。
治疗经过:当即到当地县人民医院急诊收住,经“左眼球破裂”清创缝合术后及抗炎对症支持治疗后转入我院。2011年01月11日行“左眼玻切、光凝、硅油填充术”,术后病情稳定,手术后视力:右0.6、左 数指25cm,玻璃体腔硅油眼。
出院诊断:左眼脉络膜脱离、网膜脱离,无晶体眼眼,玻璃体积血。
2. 2012年05月28日至2012年06月12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因“左眼硅油取出术后充填术后半年”入院。
治疗经过:2012年06月06日“行左眼虹膜隔人工晶体植入术+充填” 术后视力:右眼 裸眼:0.6,矫正:1.0、左眼 矫正:0.1+,视网膜平伏。
出院诊断:左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3. 2015年09月06日至2015年09月11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因“左眼打伤后视物不见半天” 入院。急诊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人工晶体脱出”,拟手术治疗。
诊疗经过:入院后于2015年09月07日在局麻下行“左眼球破裂伤清创缝合+人工晶体取出+前房重建术”,于2015年09月15日在局麻下行“左眼玻璃体切除+剥膜+激光+电凝+硅油填充术”,术后给予抗炎对症治疗,现在病情恢复可,出院查体:VOD 0.1;OS:LP。左眼结膜混合性充血(+),角膜轻水肿,球内硅油充填,眼底视网膜隐约可见。右眼未见明显异常。
出院诊断:1.左眼球破裂伤;2.左眼人晶体脱出;3.左眼视网膜脱离,睫状体脉络膜脱离。
4. 2016年11月02日门诊病历
主诉:左眼拳击伤后网脱玻切+硅油填术后1年+(术后视网膜,脉络膜复贴差)。
体格检查:左眼角膜稍充血,角膜轻度混浊,中央件角膜白斑,圆形,约3×3mm,虹膜缺如,晶体缺如,玻璃体腔内硅油填充,眼底视乳头边清色淡,凹陷性萎缩,颞侧视网膜脉络膜大片状缺损,余边视网膜平伏,黄斑区反光欠佳。眼B超结论:右眼玻璃体轻度混浊;左眼硅油填充眼;左眼无晶体眼;左眼颞侧下方见膜状不均匀低回声附着于球壁前。
2016年11月03日FVEP结果:双眼P2潜伏期在正常范围内;右眼N2-P2振幅正常,左眼N2-P2振幅降低。
视力检查:VOD 0.4(矫正1.0)、VOS 无光感(矫正:无光感)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自行步行进入诊室,神清,精神可,对答切题,体检合作。头颅外形未见异常。视力:右眼 裸眼0.4,矫正:1.0;左眼 无光感。左眼球比右眼球略小,眼压稍低,左眼混合性充血,角膜中央混浊,有白斑形成,虹膜缺损,晶体缺如,眼内硅油填充状态,网膜平伏,视乳头苍白,颞侧视网膜、脉络膜大片缺损,黄斑区结构受损。右眼带隐形眼镜,眼前节及眼底无异常。
3.视觉功能检查
视力:右眼 裸眼0.4,矫正:1.0;左眼 无光感。
FVEP结果:双眼P2潜伏期在正常范围;右眼N2-P2振幅正常,左眼N2-P2振幅降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吴某既往有眼部损伤史,曾于2011年01月04日至2011年01月17日就诊,诊断为:1.左眼球破裂并球内积血;2.左眼视网膜脱离、脉络膜脱离;3.左眼晶体缺失、无虹膜。后多次住院行左眼玻切、光凝、硅油填充术、左眼硅油取出术、左眼虹膜隔人工晶体植入术。经过治疗后遗留:左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2014年05月26日复查视力:VOD:0.6、VOS:0.2。
2015年09月06日被鉴定人再次致伤左眼,于2015年09月06日至2015年09月11日至就诊,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人工晶体脱出”,2015年09月07日行“左眼球破裂伤清创缝合+人工晶体取出+前房重建术”,2015年09月15日行“左眼玻璃体切除+剥膜+激光+电凝+硅油填充术”,出院诊断为:1.左眼球破裂伤;2.左眼人晶体脱出;3.左眼视网膜脱离,睫状体脉络膜脱离。经过治疗,目前遗留:1.左眼晶体缺如,硅油填充术后;2.左眼视网膜脱离,睫状体脉络膜脱离;3.左眼无光感。
被鉴定人吴某2011年01月04日第一次眼部损伤后,进行了人工晶体的植入,眼球的完整性已得到了恢复,视网膜及脉络膜也进行了贴合,2014年05月26日复查视力VOS为0.2,左眼已达中度视力损害标准。2015年09月06日事件中被鉴定人再次致伤左眼,其中“左眼球破裂、人工晶体脱出、视网膜及脉络膜的再次脱离”与2015年09月06日事件存在因果关系,而目前存在的VOS 无光感是在左眼最佳视力0.2的基础上再次损伤的损害后果,故与被鉴定人既往伤的客观存在具有一定关联性。
本次损伤后被鉴定人诊断为:1.左眼球破裂、人工晶体脱出、视网膜及脉络膜再次脱离;2.左眼无光感。其中“左眼球破裂、人工晶体脱出、视网膜及脉络膜再次脱离”与2015年09月06日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4.4a)条之规定,被鉴定人吴某“左眼球破裂、人工晶体脱出、视网膜及脉络膜再次脱离”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4.2a)条之规定,被鉴定人吴某目前存在的“左眼无光感”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被鉴定人吴某既往有眼部损伤史,被鉴定人目前存在的“左眼无光感”损害后果是在被鉴定人既往眼部损伤后左眼最佳视力0.2的基础上形成的,目前“左眼无光感”为两次损伤共同导致。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总则第4.3.2条之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因此被鉴定人吴某“左眼无光感”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1.被鉴定人吴某“左眼球破裂、人工晶体脱出、视网膜及脉络膜再次脱离”与2015年09月06日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被鉴定人吴某“左眼无光感”为两次损伤共同导致,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