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9 16:00:59.0 1浏览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的第一部法律文件。《决定》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管理步入了法治化轨道,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是一名司法鉴定工作者,上世纪80年代学习了物证检验技术基础知识,90年代正式从事物证检验工作至今,亲身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鉴定的发展过程。在司法鉴定没有面向社会时期,称为“物证鉴定”或“物证检验”,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专用于刑侦、诉讼的一门刑事技术。在实际运用中,物证的鉴定、检验方法是通过实际工作的经验积累逐步形成,在司法机关内部使用,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经济发展快速,科技进步迅速,加之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健全完善,适用于刑侦、诉讼的专门技术逐步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等领域应用,同时还可以面向社会团体、个人等提供服务,逐步满足了经济发展、公民法制意识增强的社会需求,形成了司法鉴定这一特定行业,社会鉴定机构应运而生,鉴定业务和鉴定技术的发展不再局限于司法机关。 司法鉴定社会化、市场化发展初期,行业管理制度滞后,监督管理手段缺乏,出现了无序竞争、多头鉴定、争议不断的混乱局面,加强司法鉴定管理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在这个背景下,人大《决定》呼之欲出,使司法鉴定行业有法可依,统一管理、规范管理得到有序保障。十五年来,在《决定》的引领下,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良好的司法鉴定环境基本形成。 《决定》的实施,促进了司法鉴定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有效提升了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作为申请执业的条件之一。认证认可对于司法鉴定行业来说都是陌生的,需要建立涉及司法鉴定业务的“人、机、料、法、环、测”等六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繁杂的文件体系、全覆盖的管理要求,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我机构经过5年时间的学习取经、探索实践,着手建立了符合CNAS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让我能够深刻体会到作为体现公正、公平的第三方必须要有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体系,才能经得起各方的监督、检验,才能树立起良好的信誉。同时,对于机构自身的管理能力来说,在规范管理的环境下,也明显得到持续提升。 《决定》的实施,推进了司法鉴定行业的标准化建设进程,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得到完善,有效提高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根据《决定》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中国家标准优先采用,行业标准次之。司法鉴定行业出现的多头鉴定、鉴而不决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专业技术的统一标准。我从事文书鉴定三十多年,在《决定》实施之前一直使用司法机关内部传承的鉴定方法,没有统一规范的文书鉴定技术标准。《决定》实施后,有关部门开始了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得到落实。2010年司法部发布了《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规范》《印章印文鉴定规范》等系列规范,基本覆盖了文书鉴定领域的所有项目,自此文书鉴定有了行业标准。2018年司法部和国家标委会联合颁布了《文件鉴定技术规范》等文书鉴定领域的国家标准,将行业标准进一步完善。这对于文检鉴定人来说是极大的福音,是《决定》实施后标准化建设成果的充分体现,我们鉴定人可以依据统一的国家标准规范开展鉴定活动,争议明显减少。 能力验证活动是检验技术能力的有效手段,是CNAS认可的基本要求,也是专业领域交流的有效平台。我机构在2006年参加了司鉴院首次组织的CNAS笔迹鉴定项目的能力验证,因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我们仅获得“通过”。2010年文书鉴定规范出台后,我们马上选用并加紧了学习培训,熟悉掌握文书鉴定规范。2010年以后,我们参照文书鉴定规范多次参加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组织的CNAS文检项目的能力验证,通过这一活动检验规范的掌握程度和鉴定的能力水平,项目从笔迹鉴定增加了印章印文、篡改文件、朱墨时序等4个项目,连续4年共14项全部获得“满意”,对我们的综合鉴定能力提升帮助极大。在实际工作我们受理的检案中,参照文书鉴定技术规范完成了多起疑难复杂的典型案件,为司法机关侦查、诉讼解决了技术难题,鉴定意见不仅被相关司法机关采信,而且还对我们的规范性鉴定给予了充分肯定。如:承接法院委托的一起篡改文件鉴定,通过认真细致的检验、实验、分析、研究,做出了作案人精心策划,骗取受害人签名,采用同机添加二次打印手法,制作虚假文件的判断,为法院最终定案提供了关键依据。再如:承接公安机关多起邪教煽动案件的伪造笔迹鉴定,通过系统鉴定、综合分析,及时作出鉴定意见,固定证据,为公安机关迅速破案,打击犯罪,确保社会政治稳定提供了重要证据。 十五年来,我们认真贯彻《决定》,遵循司法鉴定各项规章规定,加强自身规范管理,接受行政和行业监督,确保服务、鉴定质量不断提升,没有发生各类违规、违法问题,一直保持零投诉的良好记录。同时,愿我国司法鉴定法制化建设更加健全完善,行业监督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司法鉴定行业更加有序发展。 (作者:包建华 系上海市恒平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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