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鉴定人李某某因涉嫌拐卖妇女,被某某县公安局逮捕。其从入所至检察院批捕前精神状态、行为举止无异常;检察院批捕提讯后,开始表现出精神异常,经常出现自言自语、不喝不睡、不能与正常人交流,连续六天不吃饭等。为了查明李某某涉嫌拐卖妇女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某某县公安局委托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作法医精神病鉴定。
1、精神状态检查
被鉴定人李某某由民警带领步行入鉴定室,年貌相符,接触良好,能配合检查,其意识清晰,定向正常,言语清晰有序,衣饰一般。被拘留约半月后其出现真性言语性幻听,幻听持续约一个星期,出现幻听的内容与处境密切相关,请言谈有序,思维结构及思维逻辑正常,情感反应协调,智能与所受教育及经历相符,对自己行为有后悔表现,目前未发现存在其他精神病性症状。
2、体格、神经系统检查
意识清楚,定向正常,发育营养良好,头颅、五官无畸形,四肢活动自如。检查未引出病理阳性体征。
3、综合心理评估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提示完全责任能力。
(一)、精神状态及医学诊断分析
诊断标准: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的病情分析如下:
依据卷宗材料、调查书证材料、结合本次鉴定精神检查,诊断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CCMD—3)标准》,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为青年男性,34岁,农民,小学文化,平常主要从事到外地以较简单的建筑活计为主,家庭经济属当地中等水平。
2、被鉴定人既往身体健康,无精神异常情况,也无精神病阳性家族史。被鉴定人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从2018年11月24日被检察院批捕提讯后出现自言自语,不吃,眠差,不能正常交流,哭笑不定等。
3、精神现状检查:鉴定时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正常,言语清晰,衣饰一般。被鉴定人在看守所约半月后出现真性言语性幻听,幻听来源仅局限于家里人的声音,持续约一个星期后幻听消失,检查中被鉴定人言谈有序,思维结构及思维逻辑正常,情感反应协调,智能与所受教育及经历相符。鉴定时未发现被鉴定人存在其他精神病性症状。
结合详实的卷宗资料,全面的精神检查,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CCMD—3)标准》,被鉴定人李某某在案发时的状况符合“无精神病(92.1)”的诊断。
(二)、案发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医学分析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1、被鉴定人2018年10月20日,在某某县涉嫌拐卖非法过境的越南妇女。
2、经调查分析,案发时被鉴定人李某某无精神异常表现,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中“精神病人”的条款。
3、被鉴定人李某某案发时其精神活动正常,意识清晰,其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性,针对较强;案发后其一开始对公安机关的调查不配合,出现沉默不语,或又选择性的回答,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及反侦探手段;鉴定过程中其有一定的悔过表现,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综上所述,案发时被鉴定人李某某无精神病,其精神状态正常,其拐卖妇女的行为具备完整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诊断意见:被鉴定人李某某案发时无精神病;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20日实施的拐卖妇女行为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