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7日下午,马某在工作餐厅因与女友虎某分手一事发生口角。让虎某没想到的是,争吵中马某突然从上衣内侧的口袋中摸出一把水果刀,口中说着“我要与你同归于尽”并刺向自己的颈部,随后又用水果刀向她的面部、胸部等部位连续刺杀17刀。经公安机关认定,马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虎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鉴定情况】
据送检的相关鉴定资料记载及被鉴定人述:2016年12月7日,虎某被他人致伤,伤后到XX人民医院治疗。为明确其损伤程度,XX公安局XX分局委托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对虎某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根据XX人民医院病历摘抄:2016年12月7日,患者主诉:刀伤致全身多处疼痛、出血5小时。专科情况:体温36.9℃,呼吸20次/分,脉搏88次/分,血压119/71mmHg,左面部见分别长约1.5cm、2cm伤口,已清创缝合;颈部软组织肿胀,由上往下见7处分别长约6.0cm、1.0cm、12cm、1cm、2.5cm、3.0cm、4.0cm的伤口,已清创缝合;左侧肩胛区见3处分别长约1.0cm、1.0cm、1.5cm的伤口,已清创缝合,右侧呼吸活动度可,左侧呼吸运动减弱,右肺呼吸动度及触觉语颤正常,左肺呼吸动度及触觉语颤减弱,未及胸膜摩擦感,左肺叩诊鼓音,右肺叩诊清音,右肺下界位于腋中线、肩胛下角线第8、10肋间,肺下界移动度为6cm,左下肺叩诊不清,左肺呼吸音低,右肺呼吸音清,右肺未闻及干、湿啰音,左肺可闻及湿啰音;左上臂近端外侧见一长约1.5cm伤口,左手虎口处见2处分别长约1.5cm、1.0cm的伤口,左手拇指末节背侧见一长约1.5cm的伤口,以上伤口已清创缝合,右手虎口见一长约1.5cm的伤口。行B超检查提示:左侧胸腔积液声像,厚约3.3cm。行CT片检查提示:颅内未见明显挫伤、出血灶,颅盖骨未见明确骨折征象;左侧大量液气胸,左肺压缩约90%,左肺挫伤,纵膈稍右偏,纵膈间隙少量积气,颈部弥漫肿胀,颈部肌间、左后背部肌间隙大量积气。完善相关检查,行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诊断:左胸背部刀伤(左侧血气胸,左肺挫伤);左面部刀伤(皮肤软组织裂伤);颈部刀伤(皮肤软组织裂伤);左上臂刀伤(皮肤软组织裂伤);双手刀伤(皮肤软组织裂伤)。
2016年12月7日口外科会诊。专科情况:左侧面颊部不规则创口(两个),与口内相通,口内创口位于颊侧粘膜处,创口内可见腮腺导管。诊断:颊面刀伤。处理:局麻下清创缝合术,留置橡皮引流条。
2016年12月12日,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完成了本案的鉴定工作,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虎某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具体理由如下:
1. 查阅虎某在XX人民医院2016年12月7日CT片(片号:383279)示:左侧血气胸,左肺压缩70%以上,左肺挫伤。
2. 2016年12月10日,对被鉴定人虎某检查如下:一般情况可,神清,检查合作,对答切题,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左面颊部检见1.2cm、0.8cm缝合创,对应口腔粘膜破裂;颈前部检见7.0cm、0.5cm、2.5cm、3.0cm、0.5cm缝合创,颈后部检见2.5cm、0.7cm缝合创;左胸部留置引流管,管内可见血性液体,左胸部(锁骨处)检见2.0cm缝合创,胸背部检见0.5cm、0.5cm、0.5cm缝合创;左上臂检见1.0cm缝合创,左手部检见0.7cm、1.0cm、0.4cm缝合创;右手部见散在划擦伤;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出庭作证】
1.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此案,为有助于法庭庭审、更好地查明事实,通知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到庭就本案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具体说明,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决定派遣鉴定人出庭参与庭审与质证。
因该案是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及五华区检察院开展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第一件示范案例,受到了媒体广泛关注,多家媒体到庭全程录像,当天晚间新闻播出庭审片段及判决结果。
2.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鉴定人对案情相关的病历、影像资料进行了重新审核,对鉴定过程进行了仔细梳理。为了更好地说明其中的法律规定、鉴定程序与技术要点,鉴定人查阅了包括《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在内的技术标准、规范,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3.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2017年7月25日,本案在昆明市中院大法庭公开开庭。鉴定人按时抵达,在合议庭的安排下先在法庭外等候。经法庭工作人员通知后,鉴定人携带案件相关的各种材料步入法庭,在鉴定人席入座。
庭审中,鉴定人按照法庭的要求,首先根据公诉人——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的要求,说明了得出本案鉴定意见的理由:①阅虎某在XX人民医院2016年12月7日CT片(片号:383279)示:左侧血气胸,左肺压缩70%以上,左肺挫伤;②2016年12月10日,对被鉴定人虎某检查如下:一般情况可,神清,检查合作,对答切题,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左面颊部检见1.2cm、0.8cm缝合创,对应口腔粘膜破裂;颈前部检见7.0cm、0.5cm、2.5cm、3.0cm、0.5cm缝合创,颈后部检见2.5cm、0.7cm缝合创;左胸部留置引流管,管内可见血性液体,左胸部(锁骨处)检见2.0cm缝合创,胸背部检见0.5cm、0.5cm、0.5cm缝合创;左上臂检见1.0cm缝合创,左手部检见0.7cm、1.0cm、0.4cm缝合创;右手部见散在划擦伤;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其次,结合法医临床检查及事由,分析认为被鉴定人虎某2016年12月7日外伤致:胸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并左侧血气胸(左肺压缩70%以上)、左肺挫伤;颈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创口累计长16.7 cm,其中颈前部创口累计长13.5cm);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分别长1.2cm、0.8cm);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经行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等治疗。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2 重伤二级 g)之规定,虎某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经鉴定人就上述问题当庭予以说明后,法院、公诉人及被告均未再做其他提问,鉴定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履行了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被告各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经法庭合议,采纳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虎某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认定马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虎某各项民事赔偿53700元。